2.
土地查封時之現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雜草雜木及菜園使用,復據債權人查報 稱土地上之菜園耕作者姓趙,非居住附近,無法查得占用權源,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而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 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 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 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7.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當事人及利害 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8.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9.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
10.
488地號為大溪都 市計畫(民國87年2月23日)住宅區,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需地機 關欄記載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 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2.應 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11.
493地號為大溪都市計畫(民國64年7月1日)住宅 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