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件114年11月27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拍賣土地部分雜草 林木叢生,部分土地為道路,供人車通行使用,部分土地似有門牌號碼美山路 一段302號房屋旁之鐵皮建物及門牌號碼315號房屋部分佔用;另債權人陳報302 號建物對面無門牌平房亦有佔用拍賣標的土地,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前開建物實際占用面積仍須經測量後方能得知,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 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另依鑑價報告本件拍賣土地部 分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 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 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佔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 種建築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何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