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而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 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 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 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 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5.
488地號為大溪都 市計畫(民國87年2月23日)住宅區,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需地機關欄記載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 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2.應 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