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4年4月2日到場查封時,債務人母親在場稱建物是其居住,債務人不住在此,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地政人員稱一至三樓皆有增建,目視觀察有油漆脫落之情形。另據債權人陳報稱標的現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六、4327建號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9.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