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上開土地位於桃園市大溪區勝利路78號西側,未 臨計畫道路,僅能步行進入,地勢部分緩坡部分陡峭,。
5.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2.
20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大溪都市計劃(民國64年0 7月01日)保護區,以上供應買人參考,以上供應買人參考,使用分區限制詳情 請自行洽詢主管機關,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六、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 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4.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