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現為雜草叢生,其上有墳墓數座,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墳墓,且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7.
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案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農牧用地,有「農地重劃區」之註記,依桃園縣政府97年9月3日府地用字第0970289195號函辦理回復為風景區,供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分甲及乙標依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開標之順序,如未到場或雖到場但未指定順序,即由本公司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9.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