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4年12月30日查封時據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896地號土地上為雜林,未臨路,位於大溪武德 殿後方斜坡,請應買人注意。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 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 之拍定。
7.
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應買人應參酌本 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 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主 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8.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 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 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 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