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部分係道路、部分為空地,其上種植玉米等作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司執字第93942號)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底價。
3.
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4.
據臺南市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下林農地重劃區內,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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