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速140867

臺南市下營區十六甲段17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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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7/8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60
保證金:
132
總坪數:
164.4
坪單價:
4萬/坪
持分地坪:
164.4 坪
總現值:
383.5 萬
拍後增值:
-276.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下營區 十六甲段 171地號,面積 800 m2,持分 2/3,650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下營區 十六甲段 171-1地號,面積 10 m2,持分 1/1,10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法院筆錄 (10)
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6年間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編號1土地上有債 務人所有之未保存建物坐落,門牌紅厝村77號,編號2土地為道路。嗣於民國11 3年12月26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 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上有平房兩棟,門牌號碼為紅毛厝77號,旁有廢棄豬 寮,目前為停車位,編號2土地部分有前開建物占用、部分為道路。惟實際使用 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本件僅拍賣編號2土地及編號1土地應有部分,坐落其上之建物、豬寮等均 非本次拍賣範圍(惟查債務人、債務人之父為門牌台南市下營區紅甲里紅毛厝77 號房屋納稅義務人之一,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有無 民法第425條之
8.
第838條之1及第876條等規定適用),又建物占有權源及土地 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編號1土地有優先承購權,若由 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 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下營區 十六甲段 171地號
800 m2 × (2/3) × 7,057 元 - 650 萬元
= -273.6萬元
2.
臺南市 下營區 十六甲段 171-1地號
10 m2 × (1/1) × 7,100 元 - 10 萬元
= -2.9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24
1拍 不點交
136.4 坪 / 2,000 萬
2025/7/1
3拍 不點交
7.5 坪 / 38.6 萬
2025/6/17
3拍 不點交
50.5 坪 / 32 萬
2025/6/25
特拍 不點交
10.7 坪 / 15.4 萬
2025/6/25
特拍 不點交
35.7 坪 / 89.7 萬
2025/6/18
特拍 不點交
17.7 坪 / 32.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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