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06地號為位於蘇濱路二段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務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本標106地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 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106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債務人無分管占用特定範圍,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六、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執行標的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相關使 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9.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應 由拍定人自理。
10.
本件拍賣標的106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 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之 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 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 5,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 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 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 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 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 人注意。十一trial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