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執行,建物部分因鎖匠無法開啟大門而未進入,土地部分經地政人員指界:土地 為自強路72號大樓之坐落基地及大樓前方、後方空地,前、後方之空地上均搭建有鐵皮 屋。嗣經本院於113年6月21日測量建物增建時,仍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測量建 物增建,建物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開鎖後債務人之女兒在場,係為債務人自住,經現場 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但廚房、廁所牆壁有壁癌為地,現場未遇其 他住戶,無法查調是否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不知建物是否 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亦不知建物內是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因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 明。本件土地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因係債務人自住,於拍定 後依現況點交。
5.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
6.
本標內暫編618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1 95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