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其上有多棟建 物坐落。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5.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7.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8.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