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
2.
173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文秀坑街14號』建物(以 下簡稱14號建物)北方約16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部分面積為菜園。
3.
1 76地號:位於14號建物西北方約20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4.
1 84地號:位於14號建物北方約120公尺處,其上為菜園及農作物。
5.
186地號:部分面積為14號建物(2棟)占用、部分面積為為菜園及農作物。
6.
450 地號:位於14號建物西北方約19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7.
451 地號:位於14號建物西北方約18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6筆)應有部分,上開14號建物(2棟)、菜園、農作物均非 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 的。上開14號建物(2棟)、菜園、農作物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 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 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3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土地(6筆)均屬山坡地保 育區農牧用地。土地均未臨道路無路可達,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 件:均差。」等語。 本件拍賣之6筆土地(應有部分)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關容許使用項 目、許可使用細目、申請程序及其他禁止使用、限制使用之規定(公告),請 自行參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 規定,並自行查明,提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