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標土地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三港7號為中心,位於南方23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部分 面臨道路,有道路可以通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 不點交。
4.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 之租約,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 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