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2月24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
969地號土地係位於 雙溪區中山路11號建物西南方約115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門牌雙溪區 中山路11之1號建物所占用;
5.
955地號土地係位於雙溪區中山路11號建物西 南方約45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道路,惟為一鐵門(柵欄)阻隔;
6.
977地號土地係位於雙溪區中山路11號建物西南方約275公尺處之土地,目 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7.
951地號土地係位於雙溪區中山路11號 建物西方約35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地政機關指 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9
8.
951地號土地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雙溪都市計畫案之保護 區、住宅區;977地號土地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 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 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 點交。。
9.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10.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