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履勘時,經敲門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觀之無人住居,但有神明廳,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關於 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民國114年2月19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43643863號函略載:經查本分局 無相關報案(含死亡、非自然死亡)記錄等語。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民國114年2月19日新 北消指字第1140308911號函略載:經查本局於107年1月1日至本
4.
年2月17日止未曾受 理旨揭地址火災事件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標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