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履勘時,經敲門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 觀之無人住居,但有神明廳,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 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瑞芳分局民國114年2月19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43643863號函略載:經查本分局無相關報案 (含死亡、非自然死亡)記錄等語。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民國114年2月19日新北消指字第11403 08911號函略載:經查本局於107年1月1日至本
4.
年2月17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事件 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標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內暫編19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