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500萬元之抵 押權予黃○○,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至現場履勘,由聲請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 價人員導往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79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 碼新北市雙溪區中山路59號房屋西南方約70公尺處,土地上種有柚子樹、檳榔 樹,其餘部分為雜木林」等語。聲請人之一楊○○在場略稱,土地現由其使用 中。
3.
依據民國113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之建築用地,然道路尚未開發,其經濟性、利用性、流通性稍差,交通便利性 普通,土地種有果樹。」等語。
4.
本件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進行中,各共有人之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且無特別變價程序之適用。
5.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 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程序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並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 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 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故請聲請人、相 對人、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