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500萬元之抵押權予黃○○,於拍 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至現場履勘,由聲請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導往執行。據 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79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中山路59號房屋西南方約 70公尺處,土地上種有柚子樹、檳榔樹,其餘部分為雜木林」等語。聲請人之一楊○○在場略稱, 土地現由其使用中。
3.
依據民國113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之建築用地,然道路 尚未開發,其經濟性、利用性、流通性稍差,交通便利性普通,土地種有果樹。」等語。
4.
本件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進行中,各共有人之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且無特別變價程序之 適用。
5.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 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程序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並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 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 回不動產執行情形。故請聲請人、相對人、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