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3慎28019

新北市雙溪區新基段143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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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0/31 ~ 2026/01/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7.3
保證金:
5.5
總坪數:
32.4
坪單價:
0.8萬/坪
持分地坪:
32.4 坪
總現值:
14.8 萬
拍後增值:
-12.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人行步道
陳潔于
陳潔于
法拍專員
經紀業:鑫享居
地 址: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60巷16號13-6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6)
1.
新北市 雙溪區 新基段 143地號,面積 12.8 m2,持分 2/8,3.7 萬
(人行步道 )
2.
新北市 雙溪區 新基段 144地號,面積 22.4 m2,持分 2/8,10.2 萬
(住宅區 )
3.
新北市 雙溪區 新基段 148地號,面積 4.4 m2,持分 2/8,2.3 萬
(住宅區 )
4.
新北市 雙溪區 新基段 152地號,面積 0.5 m2,持分 2/8,0.2 萬
(人行步道 )
5.
新北市 雙溪區 雙溪段九分坑小段 189-4地號,面積 213 m2,持分 2/8,5.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6.
新北市 雙溪區 雙溪段九分坑小段 293地號,面積 175 m2,持分 2/8,5.1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5/8/27,總底價 37.2萬,保證金 7.5萬,坪單價 1.1萬/坪,流標
2拍,2025/9/24,總底價 31.8萬,保證金 6.4萬,坪單價 1萬/坪,流標
3拍,2025/10/22,總底價 27.3萬,保證金 5.5萬,坪單價 0.8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7)
1.
據114年3月21日查封筆錄記載,新基段143地號位於新基北街41號建物左 側,房子占用部分面積;新基段144地號位於新基北街42號建物右側,房子占用 部分面積;新基段148地號位於新基北街42號前方空地、陽台部分占用前方空 地;152地號位於新基北街
2.
42地號前方約10公尺巷道;九份坑小段189-4地 號位於新基東街15號之3建物東方35公尺處,部分道路,部分為溪流;九份坑小 段293地號位於新基東街15號之3建物東南方約150公尺處,為雜草地,部分溪流 流失,無路可達。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 鑑界之位置為準。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 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以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 買、承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 承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4.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 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 條之
6.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 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 (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 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8.
本件九份坑小段189-4及29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 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九份坑小段189-4及293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0.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1.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 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2.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 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
13.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新基段
14.
1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 (惟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投標人應再自行查明);新基段
15.
148地號為住 宅區;九份坑小段189-4及293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 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 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 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 區域 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 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16.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 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 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 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土地增值 (6)
1.
新北市 雙溪區 新基段 143地號
12.8 m2 × (2/8) × 11,300 元 - 3.7 萬元
= -0.1萬元
2.
新北市 雙溪區 新基段 144地號
22.4 m2 × (2/8) × 11,300 元 - 10.2 萬元
= -3.9萬元
3.
新北市 雙溪區 新基段 148地號
4.4 m2 × (2/8) × 11,300 元 - 2.3 萬元
= -1.1萬元
4.
新北市 雙溪區 新基段 152地號
0.5 m2 × (2/8) × 11,300 元 - 0.2 萬元
= -0.1萬元
5.
新北市 雙溪區 雙溪段九分坑小段 189-4地號
213 m2 × (2/8) × 360 元 - 5.8 萬元
= -3.9萬元
6.
新北市 雙溪區 雙溪段九分坑小段 293地號
175 m2 × (2/8) × 360 元 - 5.1 萬元
= -3.5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25
1拍 不點交
131.4 坪 / 91.6 萬
2025/11/11
1拍 不點交
125.8 坪 / 45 萬
2025/11/11
1拍 不點交
325.7 坪 / 118 萬
2025/11/11
1拍 不點交
493.8 坪 / 178 萬
2025/11/11
1拍 不點交
842 坪 / 320 萬
2025/11/18
2拍 不點交
4.9 坪 / 94.7 萬
2025/11/18
2拍 不點交
4.5 坪 / 20.7 萬
2025/11/18
2拍 不點交
7.9 坪 / 2.3 萬
2025/11/12
2拍 不點交
3,137.5 坪 / 1,280.1 萬
2025/11/19
3拍 不點交
2.5 坪 / 66.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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