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865地號土地上施設噴水設施,種 植短期作物及數棵香蕉,部分整地中,部分種植敏豆,土地東側500公尺範圍內 有地利第
2.
二公墓。債務人則在場表示865地號土地由其占有使用,種植農 作,無分管契約。債權人代理人則表示僅執行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等語。拍賣之 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
本件乙標所拍賣之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 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乙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乙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 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6.
乙標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