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838-2地號土地上有水塔,鄰地建 物有無占用須鑑界始能得知;840地號土地與838-2地號相鄰,部分空地,部分 為二棟建物坐落,土地東側500公尺範圍內有地利第
2.
二公墓。債權人代理人 則表示:土地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等語。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 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本件甲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 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六、甲標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甲 標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 受。
5.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6.
甲標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