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463地號土地大部分為55建號建物坐落,部分為門牌號 碼仁愛路110號建物坐落,土地不臨路,建物內有神明廳及祖先遺照。債權人陳報55建號建物由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
3.
本件僅就4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及55建號建物拍賣,土地上其餘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 拍定後其餘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及55建號建物占有使用463地號土地之特定部分之 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六、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 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之土地及55建號建物均一併承買。
4.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 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 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