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編號1土地為門前空地,編號
3.
7土地為相鄰之土地,其上有房屋數棟。另據鑑價報告指出,編號1土地為水泥空地,編號
4.
3土地相連,現為道路,編號4土地為道路使用,編號5土地上部分有未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屋旁空地,部分為道路,編號6土地上部分有未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編號7土地上部分有未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六、編號
7.
7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8.
依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編號
10.
6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編號4土地使用分區部分「道路用地」、部分「廣(道)S3」,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依臺南市政府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公共設施保留地填註取得方式有關事宜協調會」會議紀錄,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及本公司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