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中,無增建,三四樓部分有壁癌漏水,二樓有佛供奉神 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依鑑價報告所載,現為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建物牆面有壁癌及漏水之情形。
3.
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本院除已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所載之內 容及債務人之陳述為參照外,然或因相關機關可能因故欠缺相關資料或資料保存等因素,本院 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 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 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鄰里機關自行 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 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5.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 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