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上有磚造平房建 物,門牌為白砂路235巷23弄5號建物,其餘為空地。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 標的土地未臨路。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 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 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 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 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6.
本件標的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 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 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