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4地號土地為水泥 空地及鐵皮工廠。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 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 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
6.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地上物,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地上 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 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 決,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