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9年2月5日假扣押查封時,據現場管理人在場稱查封建物係債務人借給灣 裡聖王殿為宮廟之使用,債務人平日並未在此出入,另以建物外觀觀之,似為三層樓,可能有 增建,另經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2土地部分為巷道、部分空地。另依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113年9月17日函所載,拍賣建物為聖王殿,非一般住宅,經詢附近住戶表示債務人並未居 住此處。嗣於113年10月7日履勘暨測量時,在場人紀先生為灣裡聖王殿之委員,其表示廟內神 明已遷出,惟廟內現仍堆放大量金紙、祭祀物品等雜物,廟前有一座金爐;另依地政人員指界 所示,編號2土地係建物旁巷道及部分基地,地政人員現場測量後表示,拍賣建物並無增建第三 層,僅係屋頂加高,增建部分為建物左右兩側,又建物主體與戶外廁所結構相連,且在場人表 示廁所亦屬該廟,故與增建一併測量如編號2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住三」住宅區,編號2土地屬「道路用 地」,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 特別規定,依本府87年7月22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協調會」會議記錄。視為將以徵收 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 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 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編號2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 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依地政測量成果圖 所示,該建物部分占用鄰地235地號土地(非債務人所有),如無合法坐落權源或有違反建築法規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8.
另依上開地政測量成果圖所示,編號1建物部分逾越使用鄰地
9.
235-2地號土地(非債務 人所有),如無合法坐落權源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 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10.
另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後段 之規定,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經行使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