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3年9月10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366-1地號現均為屋前道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況366地號部 分為建築使用、部分為道路通行使用,366-1地號為道路通行使用。又本件 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 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 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筆為之。
7.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 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