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3月4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 所示,編號1土地係巷道道路,經入內查看,編號1建物內有多處壁癌,二樓會漏水,目視屋內 天花板有多處打洞、修補漏水之痕跡,另在場負責照護債務人妹妹之外籍看護表示,拍賣建物 現由債務人妹妹及債務人一家居住使用。本案114年6月24日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時,據地政人員 稱:編號1土地係巷道道路(紅磚道);拍賣之建物經入內查看,建物內有多處壁癌,
3.
三樓之樓梯間、二樓天花板及一樓前方;四樓陽台外堆及一樓後方有增建。拍賣之建物現由債 務人妹妹及債務人之子居住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編號2土地 上有拍賣之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拍賣之建物按債務人占有 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8.
拍賣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 建部份,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 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增建部分是否有占用鄰地之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另增建部分如 無權占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依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25日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2月27日函所載,編號1 土地亦為編號1建物之建築基地地號,該建物係合照臨街透天式建築物,故編號1土地之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 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法院處理。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