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實175470甲

臺南市南區省躬段437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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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5/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6/9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0
保證金:
12
總坪數:
6.3
坪單價:
9.6萬/坪
持分地坪:
6.3 坪
總現值:
37.4 萬
拍後增值:
-22.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南區 省躬段 437地號,面積 31 m2,持分 2/3,60 萬
(住宅區 )
法院筆錄 (6)
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上有建物坐落。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建物與土地間原有法律關 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7.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 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南區 省躬段 437地號
31 m2 × (2/3) × 18,100 元 - 60 萬元
= -2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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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部分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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