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239地號土地位於文化路86巷39號建物後方之空地,另據債權人於民國11 4年8月18日具狀陳報,239地號土地現況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六、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 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