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詢問管理員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有停車 位B1-277,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僅建物依債務人占有 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全部不點交。
5.
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式公寓大廈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六、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有無停車位所有權及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 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由拍定人自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 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