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慎78988甲

臺南市南區省躬段45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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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12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0
保證金:
20
總坪數:
7.6
坪單價:
13.2萬/坪
持分地坪:
7.6 坪
總現值:
44.3 萬
拍後增值:
-55.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姚絜玲
姚絜玲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法拍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南區 省躬段 459地號,面積 100 m2,持分 1/4,100 萬
(住宅區 )
法院筆錄 (6)
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部分道路,部分有建物座落。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土地上有建物。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 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不動產2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 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 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0.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南區 省躬段 459地號
100 m2 × (1/4) × 17,700 元 - 100 萬元
= -5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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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89.8 坪 / 708.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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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4.2 坪 / 40.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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