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93地號土地、1594地號 土地分別位於新北市汐止區白雲路281巷42號房屋南方206公尺處、180公尺處, 均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5.
1594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