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3舜57805乙

新竹縣寶山鄉大壢段下大壢小段548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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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7/28 週一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3.5
保證金:
8.7
總坪數:
170.9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170.9 坪
總現值:
73.5 萬
拍後增值:
29.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王浩
王浩
法拍專員
經紀業:無
地 址:無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寶山鄉 大壢段下大壢小段 548地號,面積 2,260 m2,持分 1/4,43.5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拍賣紀錄 (4)
1拍,2025/3/31,總底價 85萬,保證金 17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2拍,2025/5/5,總底價 68萬,保證金 13.6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3拍,2025/6/9,總底價 54.4萬,保證金 10.9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應買,2025/6/18~2025/9/17,總底價 54.4萬,保證金 10.9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2)
1.
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4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本件548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均為雜林地等語。嗣據本院於114年1月 14日再至現場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稱548地號土地無路可達,目視均為雜木林, 該筆土地地處偏僻等語。另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執行當日行至寶山鄉五仙路 一段146巷口,電線桿編號上壢幹11E0369CA35處,因標的無路可達,其上皆為 雜木林,依空照圖判斷無作物或建物座落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 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是以投標人於投標前 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 證。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寶山鄉 大壢段下大壢小段 548地號
2,260 m2 × (1/4) × 1,300 元 - 43.5 萬元
= 2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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