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目視為雜草、雜木,實際應以鑑界為主。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肆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5.
本件分2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