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1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 地無路可達,應為雜林,其上併有墳墓數座。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 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墳墓、建物占用或 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 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 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 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 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 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 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於投標 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5.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