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 明,自大門門縫往內看,屋內傢俱凌亂看似無人居住,另據九樓住戶稱12樓目前無人居住等 語。惟嗣據第三人(即本件信託不動產之委託人)具狀陳報表示本件系爭不動產已租予他人居住 及放置舊傢俱等物品多年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 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