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現場查封時,3859建號之承租人施0蓮在場表示承租使用並訂有書面租約(已提出),租期 為113年6月25日至116年6月24日,租金第一年每月10000元,第二年每月11000元,第三年每月1 2000元。另據大樓管理員表示3937建號登記之承租人為萬0媛,萬0媛並向本院具狀表示其餘99 年12月10日即開始向債務人之前手屋主承租,其與家人共同居住使用至今,並於113年12月初請 債務人補寄租約,租約記載之租期為113年12月10日至114年12月8日止。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
7.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為集合式住宅,土地及建物應併同移轉,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 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 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