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3文39881

新竹縣竹東鎮和江街42巷5弄17號

1拍 點交 待拍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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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1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0/22 週三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透天
總底價:
1,922
保證金:
384.4
總坪數:
112.4
坪單價:
17.1萬/坪
持分地坪:
46.3 坪
公告建坪:
112.4 坪
總現值:
264.7 萬
拍後增值:
-1,205.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主建坪:
109.5 坪
附建坪:
2.9 坪
其他內容:
鋼筋混凝土/4層
陳鴻智
陳鴻智
法拍專員
經紀業:永學堂
地 址:新竹市延平路一段261巷5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竹東鎮 資源段 1823地號,面積 153 m2,持分 1/1,1,470 萬
(住宅區 )
建物 (2)
1.
新竹縣竹東鎮和江街42巷5弄17號,建號 1155,持分 1/1,92 萬
一層:70.4合計:70.4 及一切附屬建物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層樓房)
2.
新竹縣竹東鎮和江街42巷5弄17號,建號 暫編3472,持分 1/1,360 萬
第一層:85.5第二層:70.4第三層:70.4第四層:65.4合計:291.7 陽台9.46平方公尺,及一切附屬建物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鐵皮造、4層樓房)
法院筆錄 (10)
2.
本院於113年9月18日查封時,據第三人陳○芳稱其係本件拍賣建物共有人陳光坤之兄弟, 已在此居住30年,其與陳光坤間有租約、未約定租期、租金每月新臺幣3,000元,已承租10幾年 了,並稱建物有嚴重漏水情形;嗣本院於113年11月21日赴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時,債務人陳 光坤稱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其與陳○芳二人居住,並和陳○芳口頭約定出租給他住,經本院人員 檢視屋內查看牆壁多處有水痕、壁癌,1樓有神明桌,嗣債權人陳報陳○芳稱其使用建物1樓部 分。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6.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7.
增建部分即暫編3472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優先承買權: 一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 二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三本件暫編3472建號建物占用之資源段1822-
8.
1824-
9.
1824-1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惟僅 限對於暫編3472建號建物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此際就其餘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住宅區。
12.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13.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14.
轉訴訟輔導科(分機
15.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竹東鎮 資源段 1823地號
153 m2 × (1/1) × 17,300 元 - 1,470 萬元
= -1,205.3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0/2
1拍 不點交
4.7 坪 / 93.3 萬
2025/9/18
2拍 不點交
96.3 坪 / 202.4 萬
2025/10/8
2拍 不點交
13.8 坪 / 7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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