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9月18日查封時,據第三人陳○芳稱其係本件拍賣建物共有人陳光坤之兄弟, 已在此居住30年,其與陳光坤間有租約、未約定租期、租金每月新臺幣3,000元,已承租10幾年 了,並稱建物有嚴重漏水情形;嗣本院於113年11月21日赴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時,債務人陳 光坤稱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其與陳○芳二人居住,並和陳○芳口頭約定出租給他住,經本院人員 檢視屋內查看牆壁多處有水痕、壁癌,1樓有神明桌,嗣債權人陳報陳○芳稱其使用建物1樓部 分。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拍定後僅暫編3472建號建物2-4樓部分(即非陳○芳使用範圍部分)得點交。
3.
本件暫編3472號建物座落之基地即1822-
5.
1824-14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 圍,使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另依地政機關測量結果顯 示,暫編3472號建物占用1824地號土地0.67平方公尺、占用1824-2地號土地2.59平方公尺、占 用1824-14地號1.32平方公尺、占用1822-7地號土地8.90平方公尺,應買人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 之風險。
7.
增建部分即暫編3472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優先承買權: 一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 二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三本件暫編3472建號建物占用之資源段1822-
9.
1824-1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惟僅 限對於暫編3472建號建物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此際就其餘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