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9月18日查封時,據第三人陳○芳稱其係本件拍賣建物共有人陳光坤之兄弟, 已在此居住30年,其與陳光坤間有租約、未約定租期、租金每月新臺幣3,000元,已承租10幾年 了,並稱建物有嚴重漏水情形;嗣本院於113年11月21日赴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時,債務人陳 光坤稱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其與陳○芳二人居住,並和陳○芳口頭約定出租給他住,經本院人員 檢視屋內查看牆壁多處有水痕、壁癌,1樓有神明桌,嗣債權人陳報陳○芳稱其使用建物1樓部 分。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7.
增建部分即暫編3472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優先承買權: 一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 二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三本件暫編3472建號建物占用之資源段1822-
9.
1824-1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惟僅 限對於暫編3472建號建物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此際就其餘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住宅區。
12.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