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4月16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974地號位於東寧路2段65號房 屋旁之狹長巷道;1028地號位於東寧路2段53號房屋前水泥空地;1833地號部分 巷道,部分其上有門牌東寧路2段306號房屋占用;1838地號部分巷道,部分其 上有門牌學前路3巷2號房屋占用(經查為未保存登記建物,經本院另案測量暫編 1303建號);1844-1地號位於門牌長春路1段277號房屋後方,其四周皆為建物無 法確認土地使用狀況。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 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 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優 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9.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 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均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 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 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