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96年8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土地位於東寧里東富街27巷12號等房屋後面之增建部分(鐵皮一層);嗣本院1 14年10月23日履勘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土地位於竹東鎮東富街27巷
3.
20號後方,參照空照圖土地上已蓋滿鐵皮屋,據竹東 鎮東富街27巷10號居住人表示上開鐵皮屋是建商交屋時已經搭蓋完成,作為廚 房使用。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 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11.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 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特此通知,買受人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面積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2.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畫內,土地之使用分區:住宅 區。惟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請自行查 明。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