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觀之有增建第三層,建物大 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嗣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10月30日再至現場會測 增建部分,據地政人員表示房屋
2.
二樓後段部分及三樓全部為增建[按即暫編5624建號,而依 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本件暫編5624建號建物其中約0.89平方公尺有占 用鄰地即同段2999-1地號(非本件拍賣範圍);惟前揭建物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投標人 或應買人於投標前或應買前自行查證,並應自行解決相關之法律紛爭,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另據隔鄰(42號住戶)表示查封房屋有人居住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
4.
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同段2999-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 先承買者,須連同本件拍賣之其餘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木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請投標 人自行注意查證。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 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 慎查證。
5.
增建部分即暫編5624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 他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