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94-18地號 土地約位於竹東鎮大同路141巷11號房屋後方,因有柵欄阻擋無法進入察看,目 視有鐵皮屋占用部分土地,其餘部分為空地。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 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 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4.
據鑑價報告所附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拍賣土地 屬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