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25地號 土地均相連,其上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為水溝、部分有一帆布蓋類似營帳之物占用、部分種植農 作、部分則為私人道路,惟土地上之工作物及農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拍定後除雜草空地部分依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均不點交,但如拍定 人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亦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 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2.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8.
                                            
                                            
                                                424地號土地則為特定 農業區交通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425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 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 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 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0.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 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1.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