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均為新竹縣竹東鎮興農街143巷11弄之巷道路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 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4.
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土地之使 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1.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