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實質債務人張0如不在場,其配偶在場稱三樓為實質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一樓(口頭 約定無租約,測量時債務人配偶當場表示承租人姓羅)及二樓廚房、後方房間(口頭約定無租 約,承租人為邱0民)出租,二樓前段為公共空間等節。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拍定後建物三樓部分點交,其餘不點交。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 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 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3.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