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為雜林、部分為菜園、部分則有建物坐落(門牌:新竹縣竹東鎮康 寧街249巷9弄20號)。惟土地上之建物及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 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