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 明。嗣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經詢問鄰居稱本件房屋有人住,但不是台灣人等語。以上等情,本 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 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木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