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94-35地號 土地上有竹東鎮大同路141巷12號房屋占用,部分為水溝。上開建物並非本件拍 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 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8.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 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時,後 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9.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據鑑價報告所附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拍賣土地 屬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