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31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疑似為門牌號碼新竹縣竹東鎮五豐街一巷5號.7號.9號.1 1號建物之部分基地,部分為巷道,應以實測為準;?45地號土地其上為水泥及 雜草坡坎;?66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為雜林,部分疑似為磚造房屋之部分基地(該 磚造房屋無門牌),應以實測為準;?74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為巷道,部分疑似為 門牌號碼新竹縣竹東鎮五豐街三巷25弄49號建物之部分基地,應以實測為準; ?145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為巷道,部分為門牌號碼新竹縣竹東鎮五豐街三巷25弄 38號建物之部分基地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 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 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 件
3.
66地號土地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 拍定後本件拍賣土地均不點交。
4.
本件分甲、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 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 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8.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1.本件拍賣之
9.
66地號土地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 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 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2.本件拍賣之
10.
145地號土地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 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檢附之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案(110/11/
13.
14 5地號土地為第二種住宅區。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 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 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 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4.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是以投標人於投標前 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 證。
16.
66地號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 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